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购物中心会员活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拆除户外广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拆除户外广告的法律依据如下:

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购物中心会员活动

1. 《广告法》规定,户外广告应当内容真实、文字准确、用语文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搭建棚厦,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兜售或者散发宣传品等物品。

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妨碍公共通行的临时设施。

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

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8.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9.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根据中国《城市道路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或者设置广告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设置、使用,或者广告牌已经过期未申请延期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因此,未经取得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或者设置广告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设置、使用的广告牌可以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求拆除,并可以依法拆除。

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城市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城管部门有权对以下5种违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的;

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购物中心会员权益灯箱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文章